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已领取返还财产立马电动车一辆,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周生 更多数据:
李某某与徐某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已领取返还财产立马电动车一辆,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