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710号罪犯冯亚。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张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亚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冀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1年4月6日提出(2011)冀承狱减字第6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6月8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亚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冯亚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齐志勉
代理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锁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