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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74号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戚文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戚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74号

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号。

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戚文龙,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公室”)与被告戚文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拆迁办公室于2011年6月15日以戚文龙已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拆迁办公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房赤敏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