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游执字第213号

蔡某申请执行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晓光,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游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蔡晓光被执行人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蔡晓光申请执行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证号:绵城国用(2005)027**,面积:799.46㎡)执行员  杨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甘长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