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潍商终字第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国新。委托代理人刘新峰,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冉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0)临商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上诉人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东
代理
审判员 郭明明
代理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