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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潍商终字第407号

冉国新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潍商终字第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国新。委托代理人刘新峰,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冉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0)临商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上诉人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东

代理

审判员  郭明明

代理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