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李某某。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甲。系二原告之长子。被告李某乙。系二原告之次子。被告李某丙。系二原告之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