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杜某,金色装饰公司业务员。被告薛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冰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权伟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权伟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