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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3203号

天津市火柴厂与张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火柴厂,张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天津市火柴厂,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轮道240号。法定代表人耿德江,厂长。委托代理人曲芳,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美生,该厂劳资科干部。被告张卫,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火柴厂与被告张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火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