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天津市火柴厂,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轮道240号。法定代表人耿德江,厂长。委托代理人曲芳,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美生,该厂劳资科干部。被告张卫,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火柴厂与被告张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火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