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图民初字第491号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韩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延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明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陈明义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霖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