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
原告:刘桂云,男,汉族。
被告:惠州市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云诉惠州市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云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桂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素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