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郭克宁。
委托代理人:刘聪、李巍,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天竞。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克宁与被告马天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克宁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克宁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克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克宁负担。
审判员 钟小培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