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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300号

郭克宁与马天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克宁,马天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郭克宁。

委托代理人:刘聪、李巍,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天竞。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克宁与被告马天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克宁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克宁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克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克宁负担。

审判员  钟小培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