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女。被执行人王飞龙,男。本院在执行张霞女与王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6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飞龙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张霞女支付欠款本息共计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王飞龙于2011年6月14日自动将借款50000元全部履行,执行费650元本院予以免交,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乐平
审判员 贾建荣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