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徐永杰。委托代理人李卫,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江。被告绍兴县佳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在地绍兴县柯桥104国道鲁南段8号,组织机构代码787715797。法定代表人XX亚,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速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时代大厦4层412室,组织机构代码776475900。负责人丁扬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伟。委托代理人俞建刚,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杰诉被告王云江、绍兴县佳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永杰于2011年6月1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缓交),减半收取1,109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109元,由原告徐永杰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