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晨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庄德。
委托代理人:叶国珍、叶迅可。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永信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忠华。
上诉人晨泰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永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晨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55元,由上诉人晨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建龙
审判员 章 能
审判员 安玉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