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市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市民。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又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孙 震
审判员 刘长友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