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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连刑抗字第0002号

许红磊、陈晓冲等犯聚众斗殴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聚众斗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1)连刑抗字第0002号原审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周某、孙某某、张某、原王某某、张某某、陆高峰、金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唐某聚众斗殴一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陆高峰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3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连检诉刑抗(2011)2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某聚众的法定量刑情节适用法律不当,致量刑畸轻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提审;本案提审期间,不停止原审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