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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3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吴利央、胡风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支行,吴某某,胡某1,胡某2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39号

原告:某某支行。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胡某1,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胡某2,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吴某某、胡某1、胡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某某、胡某1、胡某2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胡某1、胡某2的起诉。以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邵列长

审 判 员  叶黎婷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