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平民一初字第980号

青岛市花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平度市电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青岛市花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平度市电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青岛市花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朱流姜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华宝,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生国,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号。法定代表人侯文焕,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锡森,该公司机关党总支书记。

原告青岛市花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市花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杨生国、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荣、刘锡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市花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诉称,2010年6月份,我合作社引进了50500只肉食鸡雏鸡采用全自动喂养设备进行饲养。因时值夏季高温,需要每天24小时连续通风,并采取降温措施,以保证鸡的正常成长。201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在没有事先通知我方的情况下拉闸停电,导致我合作社鸡棚内的通风降温系统停止工作。我方发现停电后,立即采取措施但为时已晚,鸡棚内温度迅速升高,养殖的肉食鸡因窒息开始死亡。截至2010年7月31日下午四点,我方肉食鸡共死亡18582只。事故发生后,我方立即告诉了被告,被告于2010年7月31日上午派工作人员到我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查看了解情况,但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综上,我合作社认为:被告在事先没有通知我方的情况下拉闸停电,致使鸡鹏通风降温设备停止工作,鸡鹏内温度升高,鸡因窒息死亡,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5614.7元(其中肉食鸡损失304614.70元,公证费1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辩称,一、因平度电网超负荷,为保障电网安全,上级电网调度指令平度电网调度紧急拉闸限电,答辩人立即启动《平度市2010电力调度应急预案》,在执行上级电网调度紧急指令过程中并无过错。

二、因电网超负荷,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在执行上级电网调度指令紧急拉路限电时,无须事先通知用户,拉路限电与停电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能混淆。

三、在上级电网调度指令拉路限电时段,原告没有及时启用自备电源的发电应急措施,应自负其责。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答辩人不认可,不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8日,原告青岛市花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签订客户低压自备电源共用电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原告)根据用电需要向乙方(被告)申请自备电源,为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自备电源的设计图纸和自备发电机组的设备参数和技术资料,经乙方审核批准后按图纸施工,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供电手续;

二、甲方自备电源,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条件……五、甲方必须配备熟悉本单位配电系统的专职电工,负责自发电工作,甲方自发电不得对外转供……七、甲方的供电方式,甲方正常由10KV配电线路供电,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2010年7月30日,因山东电网发电出力不足,山东省电力调度中心对全省各地市电网进行限额用电,因青岛电网超用电限额,9∶50青岛供电公司调度处根据青岛市经信委批准的《青岛电网限电拉路序位》对各县级电网进行限额用电,平度电网用电指标407MW,10∶00平度电网拉闸限电51MW。2010年7月30日9∶57分,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接上级指令,于10:00紧急拉闸限电。被告即启动《平度市2010年电力调度应急预案》,按应急限电序位进行拉闸限电,共拉闸25条次,整个拉闸限电过程10:00开始,11:30结束,原告所在店子变电站拉闸线路07青杨线,限电时长约为40分钟。原告在整个限电工程中,未启动自备电源供电系统。2010年7月30日—31日,原告方养殖肉鸡大批死亡。2010年7月31日八时四十分至十五时,平度市公证处应原告方申请,对死亡鸡的数量进行了清点,并对部分死鸡进行封存。第一次庭审后,被告提供平度市广播电视台于2011年3月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平度市电业公司自2010年5月14日起,每晚20点10分在平度电视台一套、20点30分在平度电视台二套,分别播放三次游动字幕公告,内容为“平度市电业公司公告:因电网负荷紧张,即日起将对部分线路拉闸限电,请各电力用户妥善安排生产生活,如遇紧急限电情况,不再另行通知,敬请谅解”。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平度市公证处公证书、购买鸡苗证明、证人证言、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客户低压自备电源供用电协议书、青岛供电公司调度处证明、平度市企业发展局平企发(2010)6号文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本案中,被告根据上级调度指令,按照拉闸限电序位进行拉闸限电,限电原因消除后,被告及时恢复供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平度市广播电视台证明,被告在平度市广播电视台对于拉闸限电情况予以通知,该通知具有社会公示力,故被告按照上级调度指令拉闸限电没有过错。原告明知自己所在用电线路为限电线路,并且在限电时没有及时启动自备电源供电系统,由此造成的损失,系原告自身的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花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4元,由原告青岛市花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海霞

审判员  刘月纯

审判员  孙吉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