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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716号

田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田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7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武,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19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斌、被告人田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田武经电话联系,至慈溪市横河镇卫生院附近一公共厕所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郭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2011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田武经电话联系,至慈溪市横河镇伍梅村窑厂附近一公共厕所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郭某贩卖可疑粉末1小包(经理化检验鉴定,可疑粉末净重0.1818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查获dopod牌移动电话机一部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人孙某、郭某、田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孙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甬公鉴(理化)字(2011)15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慈公(横)毒检字2011第7号尿样检测报告书、慈公行决字(2011)第4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含相关照片),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2009)甬慈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书、宁波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田武的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武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武在庭上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违禁品含有海洛因成份的粉末一小包(净重0.1818克)及供犯罪所用的dopod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违禁品含有海洛因成份的粉末一小包(净重0.1818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及供犯罪所用的dopod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已随案移交本院),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建  华

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

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