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32-1号
申请人:郑建立,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姜锁柱,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郑建立与姜锁柱借款纠纷,郑建立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姜锁柱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锁柱在齐河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