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沂南县,2011年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6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和高某乙与刘某乙、刘某因宅基地发生争执,被告人高某甲与刘某乙在推搡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甲将刘某乙推倒在地,至刘某乙L3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高某乙、刘某、刘某甲、朱某等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赔偿协议,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甲应到沂南县青驼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遵涛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