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35-3号
原告:宁波环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池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胡可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普今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15号御花园1号楼4803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环海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普今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环海��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诉讼费4610元,由原告宁波环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沈建锋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