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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501号

陈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闫晓云,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某。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