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闫晓云,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某。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