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清。被执行人张德敏,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清与被执行人张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德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7)昌民一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齐兴军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