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魏乾苗。被执行人王毅。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75号魏乾苗诉王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毅长期外出,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乾苗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000元;另需交纳本案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338元、执行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626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