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唐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诸建强,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秋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远诉被告秋国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远申请撤回对被告秋国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唐远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