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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794号

唐远与秋国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远,秋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唐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诸建强,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秋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远诉被告秋国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远申请撤回对被告秋国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唐远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