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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12号

查建武与霍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查某某,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12号

原告:查某某,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郭洪耿,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诉被告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虞伟庭

代理

审判员  孙 雪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