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12号
原告:查某某,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郭洪耿,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诉被告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虞伟庭
代理
审判员 孙 雪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