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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7号

丁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7号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管丽琼,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薛谦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