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7号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管丽琼,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薛谦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