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民执字第00094号申请人席某某,男,住陕西省长武县亭口镇。被执行人永寿县常宁镇某某砖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该厂厂长。申请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寿县常宁镇某某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制砖工资(252800块砖,每块0.050元)共计12640元(未从中扣除被告已付原告工资4260元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参与劳动的工资120元。被告将原告所打的4260元条据交给原告),双方均表示同意。
二、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1)永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峰
审判员长 孙昆鹏
审 判 员 赵治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