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富,邹平县。被执行人杨献敏,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富与被执行人杨献敏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献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1996)昌经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齐兴军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