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化法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李冠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茂名市油城七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有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浪,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冠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建辉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林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