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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民初字第2252号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丁某甲,住定州市。被告丁某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建宗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