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丁某甲,住定州市。被告丁某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建宗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立辉 搜索“”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丁某甲,住定州市。被告丁某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建宗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