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63号
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卫国,男,汉族。
被告:王剑,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