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429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施某。
被告:骆某某。
被告: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暨阳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
负责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尉某某。
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骆某某、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与他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朱莹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