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雷焕玲,女。被执行人张玉印,男。雷焕玲与张玉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澄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焕玲于2011年元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印长期在外,去向、住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0547.65元,申请执行人雷焕玲未受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澄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新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