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908号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水路236号。法定代表人杨土坤,该公司经理。被告柯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柯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60元,由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文锋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碧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