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378-1号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担保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莫某交强险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莫某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莫某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董志刚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