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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二初字第378-1号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莫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378-1号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担保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莫某交强险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莫某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莫某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董志刚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