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纳溪非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卿富元,局长。被执行人XX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川工商泸纳处字(2010)第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XX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海有营业用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海所有的营业用房一套。
审判员 周也仲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易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