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051号
原告:刘爱芝,男,汉族,住庐江县。
被告:徐发根,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芝诉被告徐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宗保于2011年6月8日到庭参加诉讼时,当庭表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时当庭表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胡宗保负担。
审判长 胡永科
审判员 郁永富
审判员 孙 琴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