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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1051号

刘爱芝与徐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爱芝,徐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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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051号

原告:刘爱芝,男,汉族,住庐江县。

被告:徐发根,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芝诉被告徐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宗保于2011年6月8日到庭参加诉讼时,当庭表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时当庭表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胡宗保负担。

审判长  胡永科

审判员  郁永富

审判员  孙 琴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