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白某某,女,农民。被告韩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红涛
白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白某某,女,农民。被告韩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