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潘某,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清城区人,住清城区。被告叶某,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清城区人,住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肖伟光,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小松,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
审判员 莫少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唐伟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