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刘某,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麻街镇王河村6组。被告文某,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务庄北村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因自己即将临产不方便诉讼为由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给原告150元。
审判员 赤文肖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侯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