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13号原告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安。委托代理人胡幼民,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金玉,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亿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雅欣。被告叶雅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9.5元,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何 晖
人民陪审员 卢静萍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