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13号

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彩纸业有限公司叶雅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0-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彩纸业有限公司;叶雅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13号原告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安。委托代理人胡幼民,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金玉,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亿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雅欣。被告叶雅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9.5元,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何 晖

人民陪审员 卢静萍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