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52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钟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炎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然锋。
上诉人钟静因与被上诉人朱炎根、钟然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钟静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获准许,在收到本院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