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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2514号

周刚与陕西瑞达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刚,陕西瑞达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514号原告周刚。委托代理人张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瑞达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刚与被告陕西瑞达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刚于2011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