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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091号

冉某、冉某甲与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当事人
冉某;冉某甲;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091号原告冉某。原告冉某甲。法定代理人安亚绒。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连社。委托代理人宋路凯、张博,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冉冲、冉星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惊驾村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被告村村民,系双女户,但被告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不按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给其增加半个人的份额,其只给二原告奖励1500元的征地补偿款。现请求被告给其分配奖励性征地补偿款4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冉星请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属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冉冲之母安亚绒在未征得冉冲同意的情况下便以其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关于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冉冲、冉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平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