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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1971号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197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427。被告吴某,男,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04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本院指定的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杜线教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庞俊霞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邹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