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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59号

王秋凤与李瑞仓、孙月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秋凤,李瑞仓,孙月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王秋凤,吉美超市驻店促销员。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和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仓,司机。被告孙月云。委托代理人张国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根群,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凤诉被告李瑞仓、孙月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凤于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瑞仓、孙月云的银行存款共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瑞仓、孙月云的银行存款共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胜顺

审 判 员  高桂丽

代理

审判员  胡志辉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