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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执民字第779-1号

陆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779-1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暨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

被执行人: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甬镇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唐佳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