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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694号

冯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冯某,男,农民。被告田某某,女,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园斐 来自: